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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XXX |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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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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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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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中山市元凌信息科技公司 |
| 委托方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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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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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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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760)23889888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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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760)23882233 |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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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中山市石岐区安栏路2号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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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52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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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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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委托乙方代理出租,或以乙方的名义出租。 |
第二条 |
甲方全权授权乙方作为其房屋出租代理人,乙方为出租本合同标的房屋而履行的必要事项无须再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 |
第三条 |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且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如因甲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造成的有关该房屋的任何争议纠纷,甲方负责解决,甲方并应对乙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第四条 |
在本合同规定的存房期内,该房屋的一切使用、出租权利均由乙方独立行使,甲方有义务将相关房屋及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在存房期结束后,甲方恢复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和出租权利。 |
第五条 |
乙方承诺对该房屋的出租代理仅以个人居住目的行使代理权。 |
第六条 |
乙方在受托期间免费为该房屋提供安居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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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甲方所提供之房屋坐落于中山市________区(镇)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房屋交割单》中加以说明。《房屋交割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提供给乙方,以及乙方在本合同存房期界满时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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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该房屋存房期最低为12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之承租客户的租赁截止日期)。其中第一个月和第十三个月为免租期(乙方在此期间不需向甲方支付房租),用于乙方寻找承租客户、办理入住手续等。 |
第十条 |
存房期满,甲方若需继续存房。具体代理租金价格视当时市场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且重新签订《存房委托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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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该房屋每月租金(税前)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
第十二条 |
该房屋租金由乙方向房屋承租人收取,并转交甲方。支付方式为乙方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第一次付款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从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到其应得的房租。 |
第十三条 |
乙方可代收甲方需交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教育附加费(合计相当于月租金的3.3%)。甲方(□委托□不委托)乙方从每月租金中扣除上述税费并代为上缴。 |
第十四条 |
在存房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等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向承租人代收;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不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自行负担,亦可由乙方代缴并由乙方自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
第十五条 |
签订《房屋交割单》之前,该房屋的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相关发生费用必须处于结清状态,如因费用未结清而导致乙方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将由乙方自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
第十六条 |
乙方督促承租人在承租期满退还房屋5天之内结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相关发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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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在存房期内,甲方应保证存房房屋可以被安全使用。 |
第十八条 |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二《房屋维修责任明细表》各自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责任(含相关材料费用、维修费用)。 |
第十九条 |
如该房屋在存房期内产生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维修通知后五日内,完成对该房屋的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品,否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费用从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
第二十条 |
在存房期内,发生政府部门或房屋建设及物业部门等对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系统、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系统等设施的施工改造,所产生费用应由甲方及时交纳,以保证上述施工改造的顺利进行及乙方之承租客户的正常使用,如因甲方未及时交纳该费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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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要求将存房起始日期顺延。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七天的,乙方有权选择将存房起始日期顺延或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甲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并须支付乙方房屋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1. 本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七天的;
2. 未经乙方同意提前收回该房屋的。 |
第二十三条 |
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房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滞纳金(如遇到银行系统故障,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乙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并须支付甲方房屋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1. 逾期支付房租超过七天的(如遇到银行系统故障,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提前解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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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房屋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
第二十六条 |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1. 甲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或房屋存在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2. 因权属纠纷问题,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3. 因甲方或其亲属的行为,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4. 因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
第二十七条 |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 将受托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的; 2. 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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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房屋交割,并签订合同附件--《房屋交割单》、《房屋维修责任明细表》后生效。 |
第二十九条 |
本合同之附件《房屋交割单》、《房屋维修责任明细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条 |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应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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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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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中山市元凌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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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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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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